裁判文书详情

杨*丰诉汪洋盗窃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海**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原审被告人杨某某、汪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8月31日作出(2015)浦刑初字第3739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对被告人汪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退赔在案的人民币一千五百零三元分别予以发还;扣押在案的作案用钳子一把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杨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杨某某及原审被告人汪**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杨某某撤回上诉。

上海**人民法院(2015)浦刑初字第373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