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海**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顾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10月14日作出(2015)浦刑初字第4278号刑事判决,顾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顾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顾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顾某某撤回上诉。
上海**人民法院(2015)浦刑初字第427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