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海**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巴*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9月16日作出(2015)闵*初字第2418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巴*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赃款、赃物发还被害人(已发还)。原审被告人巴*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巴*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巴*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巴*撤回上诉。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5)闵*初字第241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