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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顾**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9日作出(2012)启刑二初字第00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撤销假释,与前罪所判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二十三日、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五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刑期至2021年2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4年4月8日作出(2014)宁刑执字第135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顾**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0年8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五个月不变。执行机关江**陵监狱于2015年9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金陵监狱以罪犯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罪犯顾**在服刑期间曾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该犯未履行财产刑。

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财产申报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顾**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系二次以上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人身危险性较大,且未履行财产刑,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顾**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9年11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五个月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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