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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甲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3年3月18日,徐州**民法院作出(2013)贾*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认定庞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自2012年10月25日至2018年4月24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4月9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江**城监狱于2015年9月14日作出(2015)苏彭狱减建字第455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机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服刑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其予以减刑。该犯系二次以上故意犯罪,可以适当缩减减刑幅度。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刑罚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庞*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该机关提供的罪犯改造小结、认罪悔罪书、罪犯计分考核累计帐、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等级升降审批表、罪犯监狱表扬审批表、罪犯出监综合评估报告、罪犯重新犯罪预测评估报告、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该犯罚金已缴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准予减刑。因该犯系二次以上故意犯罪,在减刑幅度内予以适当缩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罪犯庞*的刑期减去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8月24日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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