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朱某某犯盗窃罪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被执行人朱某某因盗窃罪于2015年4月9日被本院依法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本院(2015)宝刑初字第0011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朱某某应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及尚未退出的赃款人民币1425元。根据法律规定,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朱某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致本案无法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朱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致本案暂无法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宝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宝刑初字第00118号刑事判决书财产刑部分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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