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被执行人白某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本院(2015)宝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白某某应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法律规定,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及车辆登记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白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致本案无法执行。2015年7月13日将被执行人白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白某某罚金未执行到位3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未发现被执行人白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致本案无法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宝应县人民法院(2015)宝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书财产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本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