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龙某犯盗窃罪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被执行人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本院(2015)宝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龙*应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0元。根据法律规定,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及车辆登记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龙*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致本案无法执行。2015年7月13日将被执行人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龙*罚金未执行到位20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未发现被执行人龙*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致本案无法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宝应县人民法院(2015)宝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书财产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本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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