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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金福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州**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四日作出(2011)湖吴*一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姜金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司监狱于2015年11月20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经过教育,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受到监狱级记功奖励。

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姜**在服刑期间,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姜**提请假释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姜**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8年3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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