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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公诉刑诉(2015)13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方*、被告人黄*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

2010年6月3日下午,被告人黄**同他人撬门进入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党山为民路***号*单元***室被害人于某家中,窃得香烟2条、酒1瓶,共计价值1200元。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于*的陈述及失窃报告,现场勘查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手印鉴定书,刑事技术侦查线索传递单,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查询,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入所健康及伤情检查登记表,案发经过,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黄*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黄*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7日起至2015年10月26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尚未追回的被告人黄*犯罪所得赃物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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