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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路检公诉刑诉(2015)4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盗窃罪,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被告人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19日凌晨,被告人王*窜至天台**花园路32号路边,以拉车门的方式,窃得张**停放在此的浙J大众帕萨特轿车内的黑色松下照相机1台(价值人民币750元)和黑色联想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1980元)等物品,后将窃得的照相机和笔记本电脑销赃至台州市路桥区马铺路。

2015年3月20日,被告人王*被公安机关抓获。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张**的陈述、证人邓*的证言、辨认笔录、价格鉴定意见、接受证据清单、照片、抵押凭证、发还清单、抓获经过、前科材料、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目无法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根据最**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综合考虑被告人王*的犯罪情节、性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0日起至2015年9月19日止。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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