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郑**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5)1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盗窃罪,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8月17日8时许,被告人郑*溜门进入临海市白水洋镇双港路189号的朱*家里行窃时被被害人朱*发现,被害人报案后,民警赶到将被告人郑*抓获,在其身上当场查扣赃款人民币2600元,赃款发还被害人。被告人郑*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到案经过,被害人朱*的陈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示意图、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郑*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郑*有坦白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郑**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7日起至2016年2月1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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