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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以观检公诉刑诉(2015)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某及其辩护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某某多次通过塑料片插门和剪断被害人家某等方式入户盗窃,所盗钱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4357.06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最后一起犯罪事实,因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犯罪未遂,提请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辩称起诉书指控的最后一起盗窃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系初犯,请求对被告人朱某某予以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朱某某于2014年来到安庆市,2015年4月至6月间,朱某某在商店里购买了作案所用的黑色手套、虎口钳、手电筒等,在安庆市多地实施盗窃,具体事实如下:

1.2015年4月19日凌晨,朱某某搭出租车来到安庆市迎江区人民路23-25号2栋1单元501室,利用自制的插片捅门入室,盗得被害人吴*甲家现金1000元,随后在吴*甲家中找到一把摩托车钥匙,并在其居住的单元楼下盗取吴*甲一辆黄色“千里马”踏板摩托车(125T-10),后经安庆**证中心鉴定价格为2286.65元。

2.2015年4月20日凌晨,朱某某骑着被害人吴*甲的摩托车来到安庆**市府路154号光泰新村2栋3单元105室,用虎口钳将被害人吴*乙家厨房防盗网剪断后入室盗窃,盗得现金300元。

3.2015年4月20日凌晨,朱某某骑摩托车来到安庆市大观区滨湖苑小区9号楼107室,用虎口钳将被害人方*乙家厨房防盗网剪断后入室盗窃,盗得现金1600元。

4.2015年4月20日凌晨,朱某某骑摩托车来到安庆市大观区花亭南村4栋3单元402室,利用自制的插片捅门入室,盗得被害人方*甲家中现金1000元及1800元联通手机充值卡。

5.2015年4月20日凌晨,朱某某走到安庆市大观区花亭南村3栋3单元106室,利用自制的插片捅门入室,盗得被害人江*甲家中现金170元。

6.2015年4月23日凌晨,朱某某骑摩托车来到安庆**戏校南路40号2栋102室,用虎口钳将其厨房防盗网剪断后入室盗窃,盗得被害人杨*家中现金500元,一部灰色“惠普”笔记本电脑(G6-1303TX),后经安庆**证中心鉴定价格为1303.22元,两包“中华”香烟(硬盒装),后经安庆**证中心鉴定价格为92元。

7.2015年4月24日凌晨,朱某某骑摩托车来到安庆市大观区集贤庄苑4栋1单元201室,用虎口钳将被害人徐*家厨房防盗网剪断后入室盗窃,盗得现金400元。后被告人朱某某又从被害人徐*家中推门出去,来到楼梯平台上,即安庆市大观区集贤庄苑4栋1单元202室卫生间窗外,用虎口钳将被害人王*家卫生间防盗网剪断后入室盗窃,盗得现金2000元。

8.2015年4月24日凌晨,朱某某骑摩托车来到安庆**井小区3栋3单元105室,用虎口钳将被害人程*家厨房防盗网剪断后入室盗窃,盗得现金1700元。并在其家中找到一把奔驰车钥匙,随后被告人在龙井小区找到该车,在车内盗得一瓶“洋河”蓝色经典白酒(梦之蓝M3,52度,500ML),后经安庆**证中心鉴定价格为698元、两盒“桐城小花”茶叶(铁盒装,250g/盒)。后经安庆**证中心鉴定价格为440元。

9.2015年4月27日凌晨,朱某某骑摩托车来到安庆市大观区大观商城2期2栋106室,用虎口钳将被害人盛*家厨房防盗网剪断后入室盗窃,盗得一部“VIVOX5SL”手机,后经安庆**证中心鉴定价格为2487.5元。并在其家中找到一把现代车钥匙,后在群通商贸门前找到该车,在车内盗得一件白色“GXG”牌男士夹克(款号:52121020),后经安庆**证中心鉴定价格为709.34元、一副“暴龙”牌男士太阳眼镜(卡**BV192),后经安庆**证中心鉴定价格为1040.25元。

10.2015年5月10日凌晨,朱*某骑摩托车来到安庆市大观区南庄岭街小区2号-4,用虎口钳将被害人朱*乙家厨房防盗网剪断后入室盗窃,盗得现金2000元。

11.2015年5月11日凌晨,朱某某骑摩托车来到安庆市大观区宜园路宜园南村4栋1单元102室,用虎口钳将被害人江*乙家厨房防盗网剪断后入室盗窃,盗得现金4400元、两包“黄山金皖”香烟(硬盒装),后经安庆**证中心鉴定价格为52元。

12.2015年5月11日凌晨,朱某某骑摩托车来到安庆市大观区市府路南一巷9栋1单元101室,用虎口钳将被害人伍*家厨房防盗网剪断后入室盗窃,盗得现金2100元以及一部“谷歌”平板电脑(NEXUS7二代16G),后经安庆**证中心鉴定价格为1143.38元。

13.2015年6月2日凌晨,朱某某骑摩托车来到安庆市大观区四方城小区23栋副一层4号,用虎口钳将被害人吴**家厨房防盗网剪断后入室盗窃,盗得现金150元。

14.2015年6月2日凌晨,朱某某骑摩托车来到安庆市大观区三官塘小区19号楼105室,用虎口钳将被害人詹*家卫生间防盗网剪断后入室盗窃,盗得现金4800元以及一个“BANDCOOT“男士手包(货号:FBD7626-2C),后经安庆**证中心鉴定价格为184.72元。

15.2015年6月2日凌晨,朱某某骑摩托车来到安庆**方城街21栋2单元103室,用虎口钳剪被害人马*乙家厨房防盗网,但因防盗网管内穿有钢筋,朱某某多次尝试后没能剪断,从而未能进入室内盗窃。

被告人朱某某所盗得的VIVO手机送给其女友王**,烟酒、茶叶和现金用于自己生活花销。

2015年6月4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朱某某的租住处将被告人抓获,并在其住处依法扣押了黄黑色踏板摩托车一辆、摩托车钥匙一把、绿色桐城小花茶叶一盒,人民币2060元等被盗物品,并同时扣押被告人作案工具黑色手套一双,虎口钳一把,手电筒一个,休闲鞋一双。

2015年6月15日,公安机关从王开玉处扣押被告人盗取的一部VIVO手机已发还给被害人盛*,公安机关将蓝色“BANDCOOT“男士手包和人民币2060元发还给被害人詹*,公安机关将黄黑色“千里马”摩托车和车钥匙发还给被害人吴**。

2015年8月3日,经安庆**证中心鉴定,关于摩托车、手机、电脑、香烟等物品的价格鉴定为10437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吴某甲、吴**、方*乙、方*甲、江*甲、杨*、徐*、王*、程*、盛*、朱**、江*乙、伍*、吴**、詹*、马**等的陈述,证人朱**、马**、陈*的证言,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现场指认笔录、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发还清单,被盗手机发票,安庆**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抓获经过说明,四川省开江县公安局回龙派出所的证明,苏州公安局沧浪分局的拘留证、释放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多次通过塑料片插门和剪断被害人家某等方式入户盗窃,所盗钱物共计价值34357.06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朱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被告人系初犯请求予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事实与法律规定,予以采纳;起诉书指控的最后一起盗窃事实因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朱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4日起至2018年12月3日止)。

二、被告人朱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七千一百一十八元一角九分予以追缴。

三、被告人朱某某作案工具黑色手套一双,虎口钳一把,手电筒一个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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