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朱*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桐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公诉刑诉(2015)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盗窃罪,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15年11月27日桐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公诉刑追诉(2015)5号追加起诉书向本院补充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桐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朱*盗窃的事实如下:

1、2014年12月19日11时许,被告人朱*在桐城市经济开发区玉雕园9号楼130号门口将齐*晾晒在外的两条黑色女士打底裤盗走;后又行至16号楼128号门口,将沈**晾晒的一条黑色打底裤盗走;最后在玉雕园外一卖石头的棚子内,将崔*的一台长虹数码便携式EVD播放器盗走。

2、2015年10月中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朱*在桐城**办事处毛河汽车站边的申鹭达卫浴店门口,趁无人之际将占某晾晒的一条女士裤袜盗走。

3、2015年10月底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朱*在桐城**办事处兴尔旺诚信家居城后面出租房门口,趁无人之际将徐*晾晒的两条女士内裤盗走。

4、2015年10月26日中午,被告人朱*在桐城**办事处沿河东路6号三中集资楼院子内,趁无人之际将张*乙晾晒的一件男士短袖衫盗走。

5、2015年10月26日12时许,被告人朱*在桐城**办事处南山路152号爱巢婚庆店门口,盗取李**晾晒的女士裤袜时被李**现场抓获。

另查:2012年2月至2014年12月,被告人朱*在桐城市西环路、玉雕园等工地务工时,先后多次盗窃晾晒在室外的女士衬衣、衬裤、丝袜、内裤等物品,其中,女士衬裤345条,女士丝袜205条,女士内裤73条,女士上衣28件,男士上衣26件,男士裤子9条。

以上涉案财物因已到报废期或者未能提供规格型号,无法估价。2015年2月16日,桐城市公安局将一台长虹数码便携式EVD播放器发还给受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齐*、崔*、沈**、占*、徐*、张**、李**的陈述,证人高*、叶*、张**的证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桐城**证中心价格鉴定不予受理通知书等证据证实,并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朱**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三日止。已扣除前期羁押时间十二天。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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