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吴**、张*、张*、刘**与被告威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五案中,五原告刘**、吴**、张*、张*、刘**诉称:2012年至2015年间,五原告刘**、吴**、张*、张*、刘**分别与被告威**公司签订海员上船协议,并于2012年至2015年期间在被告威**公司所有的“威兰德大连”(WINLANDDALIAN)轮上工作,分别任职船长、大管轮、二副、三副、三管轮,至今仍在该轮上任职。截至2015年9月6日,被告威**公司拖欠五原告刘**、吴**、张*、张*、刘**工资、伙食补贴、劳务费及相关款项共计约480314美元,为保障其海事请求得以实现,向本院申请扣押停泊在福建省福安**造船有限公司的“威兰德大连”(WINLANDDALIAN)轮,并责令被告威**公司提供人民币364万元的可靠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五原告刘**、吴**、张*、张*、刘**的海事请求保全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一条第(十五)项、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刘**、吴**、张*、张*、刘**的海事请求保全申请;
二、自即日起扣押停泊在福建省福安**造船有限公司的“威兰德大连”(WINLANDDALIAN)轮;
三、责令被告威兰**有限公司提供人民币364万元的可靠担保。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