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翁**与被告舟山明赢船务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翁**在本院按照法律规定指定的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用,又不按照规定向本院申请缓交或免交诉讼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荣**与连小*、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孔**与张*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蔡**与泉州市**责任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纪清派与泉州市**责任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闫**与泉州市**责任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林**与泉州市**责任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舟山**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沈**与舟山**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三友控**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施金阳与三友控**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