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浙江省**有限公司与营口神**有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营口神**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浙江省**有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法院(2011)甬海法商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原审法院已告知当事人应在上诉期满七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以及逾期不交的法律后果,但上诉人营口神**有限公司于2011年10月26日上诉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或向本院提出减、免、缓交申请,未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营口神**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