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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州**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限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限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州**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9,190元,减半收取4,595元,由原告广**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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