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有限公司诉被告钦州市**有限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珠海**有限公司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或者减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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