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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沂**限公司与贾**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贾**因管辖权异议不服山东省**民法院(2014)济*三初字第62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是山东临沂的企业,上诉人被关押在山东省临沂监狱。上诉人名下专利的登记机关位于北京市,该案由北京的人民法院管辖较为适宜。涉案争议的专利权价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上,根据级别管辖规定,该案应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该案移送北京**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沂**限公司以该公司原实际控制人贾**将本应属于公司的“车架连接结构”发明专利的专利权登记于个人名下,侵害了公司合法权利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专利号为“车架连接结构”发明专利的专利权属山东沂**限公司所有,判令由贾**承担该专利的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费200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该案系专利权权属纠纷,属确权之诉,原审法院认为该案不应以所涉专利权的价值确定级别管辖并无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案原审原告山东沂**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山东省临沂市,属原审法院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原审原告住所地具有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权的法院管辖该案并无不当。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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