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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限公司与济南高**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济**压有限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山东省**民法院(2014)济商初字第26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为济南市历城区,该案应由济南**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该案移送山东省济南**民法院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查明,2013年12月19日,山东**限公司(甲方)与济南高**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借款协议》一份,乙方向甲方借款1000万元。现山东**限公司以济南高**有限公司未偿还借款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济南高**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支付借款利息66.8万元及相应利息,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案系企业借贷纠纷。原审被告济南高**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属原审法院辖区,且案件诉讼标的额超过1000万元。根据《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规定,该案属原审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范围。原审法院根据级别管辖规定,作为原审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该案并无不当。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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