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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苏诺**)有限公司与莱州**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莱州**限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山东省**民法院(2014)烟商初字第1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涉案《油脂中转协议》的合同履行地及被上诉人住所地均在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如果返还被上诉人款项,其款项支付地也在博兴县,故山东省**民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改判该案由山东省**民法院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查明,2010年8月1日,博兴华**限公司、山东华**限公司、华润油**限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莱州**限公司签订《油脂中转协议》。现阿克苏诺**)有限公司以博兴华**限公司、山东华**限公司、华润油**限公司已合并为该公司,该公司已超额预付莱州**限公司油脂中转费共计人民币2168327.57元,且该公司油品在莱州**限公司处中转时发生短量,给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主张权利,请求判令莱州**限公司返还油脂中转费人民币2168327.57元及利息333380.36元;判令莱州**限公司赔偿油品短量损失584565.72美元。以上两项诉讼请求金额总计6178450.94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案系因履行涉案《油脂中转协议》引发的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原审被告莱州**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山东省莱州市,属原审法院辖区,且案件诉讼标的额超过500万元。原审法院根据级别管辖的规定,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该案并无不当。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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