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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逄*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管辖权异议,不服胶州市人民法院(2015)胶少民辖初字第2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而原告一直居住在胶州。本案属于“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情况,原告可以选择向自己住所地的胶州市人民法院起诉。胶州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指公民户籍所在地。根据被上诉人逄*提供的居住证明证实,至2015年3月3日上诉人王*起诉之日,被上诉人逄*已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上诉人王*在其住所地的胶**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胶**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裁定不当,应予纠正;上诉人上诉理由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五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胶州市人民法院(2015)胶少民辖初字第227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胶州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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