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工**限公司青岛**区支行与董虽、穆**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董虽因管辖权异议,不服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商初字第9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在与上诉人签订借款合同时,其住所地在青岛市市南区,该案应由青岛**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第五十四条约定:若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向贷款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属有效约定。本案贷款方为被上诉人中国工**限公司青岛**区支行,其住所地位于青岛市市北区,故青岛**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