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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青岛市分行与高**、高见群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高**因管辖权异议,不服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4)崂民二商辖初字第7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因上诉人高**住所地在青岛市李沧区,根据法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由李沧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当事人双方签订的《贷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双方书面协议约定如发生纠纷,由乙方中国建设**青岛市分行所在地即青岛**民法院管辖,该约定并不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为合法有效。故青岛**民法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一审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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