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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与李*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管辖权异议,不服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102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户籍虽然在青岛市市南区乐清路号,但自1998年被上诉人单位为其分配了青岛市崂山区海江路号号楼单元户房屋后,两人均在此居住而青岛市市南区乐清路号房屋由单位分给他人。本案应由上诉人经常居住地的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离婚纠纷。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本案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户籍所在地均在青岛市市南区,故青岛**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上诉主张。综上,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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