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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与山东澳青**德宝湾海景大酒店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山东澳青置**海景大酒店因管辖权异议,不服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5)南商初字第201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是山东**限公司的分公司,其法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而总公司的注册地是山东省潍坊市高新区鸢飞街北侧创业大厦。因此,本案应由山东省**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山东澳青置**海景大酒店是经工商行政机关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民事主体,其住所地位于青岛市市南区,故,青岛**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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