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青岛安**有限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4)黄**初字第17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安**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6日申请撤回对本案管辖权异议的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青岛安**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青岛安**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