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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与孙**、刘**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秦**因管辖权异议,不服青岛**民法院(2015)李*初字第1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该案是李沧区人民法院未审理完毕的案件,并不是管辖权问题。2007年7月,上诉人向青岛**民法院起诉被上诉人,办案人一直拖到2008年12月,以涉嫌犯罪移交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处理为由,驳回上诉人的起诉。现公安机关的案件已处理完毕,本案应由青岛**民法院继续审理。被上诉人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所有权确认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上诉人住所地在青岛市市北区,故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管辖并无不当。虽然本案上诉人于2007年在青岛**民法院提起过诉讼,后驳回起诉并因涉嫌犯罪移交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处理,但本案系上诉人重新起诉,被上诉人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原审法院进行了审查并裁定处理,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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