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青**团有限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即墨市人民法院(2015)即民初字第19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管辖权异议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青岛绿**有限公司撤回管辖异议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青岛绿**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按原审裁定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吴**与潘**、管**等管辖裁定书
中国工**限公司青岛**区支行与董虽、穆**管辖裁定书
曹吉祥与山东**限公司、赵*管辖裁定书
青岛海**限公司与潍坊瑞**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王**与刘**、娇**等管辖裁定书
邢*与祝**管辖裁定书
宋*与周*管辖裁定书
许**与王**管辖裁定书
平**艺总场与青岛天**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薛**与薛**管辖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