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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为贵与青岛绿**有限公司、青**苗圃等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青**团有限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即墨市人民法院(2015)即民初字第19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管辖权异议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青岛绿**有限公司撤回管辖异议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青岛绿**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按原审裁定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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