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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与周*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周*因管辖权异议,不服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104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涉及五套房屋、公司股权、两辆轿车等财产的分割,价值约3850万元,诉讼标的额巨大,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青岛**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离婚纠纷。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2015)7号)规定,青岛**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的诉讼标的额为人民币600万元,不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属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上诉人(原审被告)的住所地在青岛市市南区辖区内,故青岛**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原裁定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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