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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份有限公司与谈述战、王**等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谈述战因管辖权异议,不服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4)城商初字第9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在胶州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由胶州市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2013年2月6日,被上诉人青岛市城**份有限公司与王**、苏**、谈述战、青岛中**技有限公司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第六条约定:“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属有效约定。贷款人即被上诉人住所地在青岛市城阳区,故青岛**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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