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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金**有限公司与青岛国**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青岛国**有限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4)崂民二商辖初字第80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混凝土合同约定,发生争议依法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工程地点在市北区,故本案应由青岛**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住所地在青岛市崂山区,故青岛**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实其上诉主张,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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