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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与栾**、袁**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栾**、袁**因管辖权异议,不服即墨市人民法院(2014)即民初字第60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在青岛市崂山区麦岛家园6-1905室,故本案应由青岛**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俞**为接收货币的一方,其住所地即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俞**的住所地位于即墨市,故即**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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