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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与青岛世**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2015)李*初字第4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虽然上诉人注册地在青岛市李沧区,但上诉人主要营业地在青岛市崂山区,故本案应由青岛**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上诉人所诉侵权行为地及上诉人住所地均在青岛市李沧区,故青岛**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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