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赵**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因管辖权异议,不服胶州市人民法院(2014)胶民辖初字第557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的住所地在青岛市市北区。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无管辖权。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青岛**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请求对涉案房屋进行确权。本案属于不动产纠纷案件。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涉案房屋位于胶州**办事处大同住宅区,故胶**民法院对本案有专属管辖权。综上,原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