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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青岛华金地置业有**、刘**等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青岛华金地置业有限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胶州市人民法院(2014)胶民辖初字第58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诉讼标的额特别巨大,基层人民法院无管辖权。根据级别管辖原则,本案应由青岛**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上诉人赵*在原审主张的诉讼标的额为人民币500万元,且借款人青岛华金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胶州市,根据《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规定,本案不属于本院级别管辖范围。原审法院管辖本案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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