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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刘*、邱*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邱*因管辖权异议不服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25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不能依上诉人的户籍所在地确定管辖,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在崂山区,本案应由崂山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刘*、邱*的户籍所在地均位于青岛市市北区辽阳西路,故,青岛**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称,其经常居住地在青岛市崂山区,但无证据证明,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法律原则,上诉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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