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魏**、魏**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魏**、魏**因管辖权异议,不服胶州市人民法院(2014)胶民辖初字第598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二上诉人住所地均在青岛市城阳区,本案应由青岛**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诉称其2014年5月31日在上诉人承建的大沽河治理工程胶州店口标段的绿化工作中受伤,请求判令上诉人赔偿医疗费。本案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属侵权纠纷案件。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侵权行为地在胶州市辖区内,故胶**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原裁定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