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臧**与青岛万**有限公司、张**等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青岛万**有限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4)南商初字第706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张**、丰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均在青岛市李沧区,上诉人住所地在胶州市,故本案应由青岛**民法院或胶州市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2014年3月10日,上诉人(乙方)与被上诉人(甲方)签订《借款协议》第四条约定:“因本协议产生纠纷,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属有效约定。甲方即被上诉人住所地在青岛市市南区,故青岛**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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