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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与王**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国庆因管辖权异议,不服平度市人民法院(2015)平民一初字第47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住所地均在招远市,本案侵权行为地也在招远市,故本案应由招远市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属侵权纠纷案件,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诉侵权行为地在平度市,故平**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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