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青**化工厂与青岛黄**责任公司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青岛黄**责任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2014)李*初字第7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已于2012年搬迁至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金岭工业园,根据有关规定,本案应由青岛**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青岛黄**责任公司的住所地位于青岛市李沧区,故青岛**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称,其公司已迁至城阳区,但无证据证明。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原则,上诉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一审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