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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艺总场与青岛天**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青岛天**有限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平度市人民法院(2015)平商初字第30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双方的《土地承包合同》签订后,上诉人在土地上投资超过2000万元。被上诉人违约欲解除合同需赔偿超过3000万元。根据级别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青岛**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案件。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涉案不动产位于平度市,且本案诉讼标的额为977137元,属于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范围。故平**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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