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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与祝**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祝**因管辖权异议,不服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5)崂民二商辖初字第1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根据现有证据显示,虽然合同履行地在城阳区,但双方并未履行完毕。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的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伙协议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伙协议履行地在青岛市城阳区,故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管辖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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