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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孙**、魏**所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孙**、魏**因管辖权异议不服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105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涉案房地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不明,一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由人民政府予以处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

上诉人诉称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返还原物纠纷,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青岛市市南区,因此,青岛**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生效判决已确认被上诉人孙**是涉案房屋的合法承租人,因此,上诉人以涉案房地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不明,本案应由人民政府处理的上诉理由不成。综上,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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