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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青岛**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青岛**限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105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系外地驻青企业,其主要办事机构在淄博市临淄区。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本案应由临**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属不动产纠纷案件。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涉案不动产在青岛市市南区辖区内,故青岛**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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