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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与青岛第**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青岛第**限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平度市人民法院(2014)平民一初字第138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上诉人不属于适格的主体。上诉人住所地在青岛市市北区,故本案应由青岛**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属侵权纠纷案件,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地在平度市,被上诉人姜*选择向侵权行为地法院主张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故平**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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