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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青岛奥**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青岛奥**限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胶州市人民法院(2014)胶民辖初字第40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案情复杂,涉及人员多,影响面广,已在青岛市产生重大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本案应由青岛**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属侵权纠纷案件,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及侵权行为地均在胶州市,被上诉人主张的诉讼标的额为21102.69元,属于胶**民法院的级别受理范围,故胶**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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