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确认申诉人杨**不服山西**民法院作出的(2012)晋赔确字第2号裁定,以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原运城市人民法院)执行违法为由,向本院申诉。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运中确字第7号裁定和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晋赔确字第2号裁定存在错误,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和《最**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运中确字第7号裁定和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晋赔确字第2号裁定;
二、指令山西**民法院重新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