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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北京**员会不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被告北京**员会不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行政行为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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