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被告北京**员会不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行政行为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国*等与北京市昌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黄**等与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杨**申请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违法执行确认申诉审查裁定书
刘*申请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违法保全赔偿申诉审查决定书
滨海**有限公司申请江苏**民法院错误执行赔偿申诉审查决定书
徐**与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北京**员会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北京**民政局婚姻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
毕**与北京**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